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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絡大V轉發違法廣告須擔責
發布時間:2016-07-14 09:01:26 昨日,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在解讀《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》時表示,網絡大V在微博上轉發廣告帖,如果廣告違法,網絡大V要承擔相應違法責任。
針對在互聯網廣告活動中,誰是廣告發布者的問題,張國華表示,《暫行辦法》第十一條規定:“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,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、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,是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者。”
張國華解釋說,例如,對于視頻網站上視頻播放前所插播的廣告,視頻網站對其是否發布和內容核對都是有掌控權,屬于該廣告的發布者;一些粉絲量很大的網絡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體上發布廣告,他對該廣告也具有掌控權,因此屬于廣告發布者。張國華還強調,網絡大V應該對自己發布或轉發的廣告盡到廣告發布者義務。如果廣告違法,網絡大V要承擔相應違法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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